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