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学技术水平。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