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环境的方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