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因水、电、通讯设施建设等开挖路面或者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留下渣土、树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清理窨井淤泥产生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