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