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