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