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不按规定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不按规定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