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物主应当即时清除。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