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装载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飞扬或者带泥运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