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