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