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主要道路两侧和广场上的候车亭、岗亭、信息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有线电视端子箱等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