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主要街道两侧和重要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设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