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围墙或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并保持整洁、美观。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其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围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