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污损、毁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