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其他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