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在空中架设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缆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