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