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