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