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