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