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