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数据安全技术创新,推进大数据安全产业基地、园区和大数据安全城市建设,推动形成大数据安全产品研发、生产、应用的大数据安全产业链。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引导、扶持、推动大数据安全相关产业、技术、产品发展应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加大大数据安全技术研发投入,开展大数据安全技术创新研究和大数据安全关键技术攻关,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