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诚信档案,记录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数据采集、管理、使用等信用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