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诚信档案,记录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数据采集、管理、使用等信用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