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大数据安全以及大数据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地方标准,建立和完善大数据安全地方标准体系。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行业组织开展大数据安全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协同攻关,推动形成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