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日常监测制度,加强对大数据安全责任人履行安全职责情况的巡查、检查,指导、监督安全责任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防范,落实安全保障责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可能发生安全事件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