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发生大数据安全事件时,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及时予以处置并依法发布相关信息。处置大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保护现场,记录并留存相关数据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