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三十条有效采集、存储、使用、处理人脸、指纹、基因、疾病等生物特征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个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