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四十九条有效对依法需主动公开的政府生态环境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还可以通过公报、资料索取点、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和方式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