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公开政府生态环境信息。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