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对已经侵入的有害生物物种,应当采取措施清除。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释放破坏、损害本省生态系统的生物物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