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一条有效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鼓励开展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全面保护天然林,对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行封闭管理。推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加强休渔管理和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对开发过度的渔业资源实行禁捕或者限捕。禁止在河流等水体中网箱养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