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对已经侵入的有害生物物种,应当采取措施清除。

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释放破坏、损害本省生态系统的生物物种。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