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三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恢复治理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