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第五章 藏医药保障与传承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藏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藏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对政府举办的藏医医疗服务机构实行优于同级其他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预算管理。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