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藏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藏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对政府举办的藏医医疗服务机构实行优于同级其他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预算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