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四章 村容镇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