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未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在村镇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将管线设施纳入地下管廊或者改为地下管道。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