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四章 村容镇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未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在村镇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将管线设施纳入地下管廊或者改为地下管道。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