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村容镇貌和阻碍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主要道路晾晒农作物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