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四章 村容镇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村容镇貌和阻碍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主要道路晾晒农作物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