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三章 村容镇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村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村容规划的,鼓励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依照村容规划进行改造。对古树名木以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古建筑应当加强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予以迁移。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