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三章 村容镇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村镇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外观设计突出本地民族特色。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