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贯彻实用、安全、美观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节约自然资源,体现本地民族建筑风格。新建、改建村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村容镇貌规划。

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古建筑的修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风格和特色。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村镇建筑设计的相关工作指引。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