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和实施城市绿化建设方案,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