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山体、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条件,结合园林城市、亭城文化建设、琅琊山旅游开发和本地的自然资源禀赋,合理配置各类绿地。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