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因调整城市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补足同等级、同面积的规划绿地。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