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期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