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花草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并可通过协议约定方式获取天然孳息等经济收益。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志愿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