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城市绿化有关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财政、林业、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