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将城市绿化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绿化事业与城市同步发展。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