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