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