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道路绿化带开设道路出入口破坏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绿地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